自治区民政厅印发《自治区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》
来源:新疆民政 发布日期:2018-12-19 10:33
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》(新党办发〔2017〕40号),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,根据民政部《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)并结合新疆实际,近日,自治区民政厅印发了《自治区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;并修改完善了《全区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》。
随着全区社会组织的长足发展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需要,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显得尤为重要。为加强对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,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功能,提高社会组织社会公信力,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,自治区民政厅依据民政部《社会组织管理办法》,及时印发《自治区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》;同时,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,进一步修订完善《全区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》,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,不断提升社会组织服务国家、服务社会、服务行业的能力,为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。
《自治区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》由七个部分组成。第一章总则,介绍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;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;规定了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申请条件;第三章机构组成和职责,规定了评估机构组成和工作原则;第四章评估方法和程序,规定了评估工作的方法、程序和权限等;第五章回避、举报与复核,规定了评估时的回避原则、举报和复核程序;第六章评估等级管理;第七章附则等。